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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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部分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其政策性仅体现在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借款人给予利息补贴等方面,借款人必须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一年度内,经济困难大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

第四条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助学工作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家庭年收入不足以支付学校规定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本人生活费;

(4)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刻苦学习,并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章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根据当年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第七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本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送经办银行。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并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收费账户,学校财务处做欠费抵扣和拨付。

第八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在校经济困难大学生向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学校对申请人资格予以审查后报送各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生入学前向所在高中提出贷款申请,所在高中将申请资格予以审查后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9月前,学生携带证明材料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借款合同,由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国家开发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学校收费账户,学校财务处做欠费抵扣和拨付。

第四章贷后管理

第九条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人可停止发放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学校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十条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毕业后,贷款本息由学生本人承担;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偿还清贷款本金的,无需承担贷款利息。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合理安排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毕业后应及时将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通知经办机构和学校,进入还款期后应主动与经办机构联系,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对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三条借款人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学校将配合银行和教育主管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信用记录并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章违约追究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追究措施包括:

(1)对资助对象不能正确使用贷款,或不能认真学习、违反校规校纪被学校处分或开除的,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取贷款本息;

(2)公安部门配合经办银行核查违约借款人的身份,经办银行可向违约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3)对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人,将在高校和有关省市媒体、网站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违约行为,并记入全国个人征信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如发生变更,按新的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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